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
告
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3-123
【资料图】
转债代码:113641 转债简称:华友转债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7月26日至2023年8月7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通过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8
月9日,公司披露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112)。监事
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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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3年8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公告编号:2023-114)。
(五)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8月29日为首次授予
日,向1,856名激励对象授予1,36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调整情况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因部分员工已离职、部分员工岗位
变动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放弃拟授予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
票,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11人调整为1,856人,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7.08万股调整为1,368.20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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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2023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11人调整为1,85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77.08万
股调整为1,368.20万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华友钴业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之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
有效;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尚需就本次
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截止报告出具日,华友钴业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
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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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
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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