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聚焦!养女对年迈养母不赡养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2023-06-01 12:14:08 来源:中工网


(资料图片)

【案情介绍】

王女士一直未婚,后经与刘小某的亲生父母协商一致,王女士于1990年3月收养了刘小某(当年2岁),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确立了收养关系。王女士将刘小某抚养成人。刘小某大学毕业后,由于工作状况颇为不顺,两人经常为刘小某工作问题发生争吵。最终,刘小某离家出走,几年都不与王女士联系,而王女士身患多种疾病和肢体残疾,需要刘小某的照看与赡养,但刘小某对此不管不问。王女士想入住公立养老院又因与刘小某之间存在收养关系,且刘小某拒不配合而不符合入院条件。为此,王女士曾多次联系刘小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但是刘小某既不同意解除也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双方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刘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首先,人民法院作出解除王女士与刘小某的收养关系的判决是正确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解除收养关系应具备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条件。在此案中,双方已经分居数年,并且共同居住时,双方经常吵架,而刘小某更是多次对王女士肆意谩骂,对年迈的王女士也是不管不问,符合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居住的法定条件。

其次,双方收养关系解除后,刘小某是否还应对王女士支付生活费要视情况而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由此可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是否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重点要看养父母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如果符合法定条件,那么作为养子女就应当向养父母承担支付生活费的责任;如果养父母自身有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则养子女不必再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结合本案,王女士将年幼的刘小某抚养长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而王女士到了晚年,刘小某却对其不管不问,刘小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也是对王女士自身权益的维护,可以使王女士在养老院安享晚年。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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